序号 |
修复事项 |
修复条件 |
提交材料 |
材料来源 |
修复方式 |
1 |
经营异常名录及经营异常状态 |
未按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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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
1.《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补报年度报告并已公示的网页截图(显示报送年度和公示日期,加盖公司公章)。
4.委托代理人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盖章)。 |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官网下载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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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线申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gsxt.hlj.gov.cn或黑龙江政务服务网:www.zwfw.hlj.gov.cn。
(2)线下申请:前往登记机关或管辖机关(市场监管分局)填写纸质材料。 |
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
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
1.《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已履行相关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证明材料(盖章);
4.委托代理人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盖章)。 |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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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
1.《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作了更正的证明材料(盖章);
4.委托代理人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盖章)。 |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黑龙江政务服务网或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官网下载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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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线申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gsxt.hlj.gov.cn或黑龙江政务服务网:www.zwfw.hlj.gov.cn。
(2)线下申请:前往登记机关或管辖机关(市场监管分局)填写纸质材料。 |
通过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被标记为经营异常
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
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市场主体
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
1.《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盖章);
4.住所(经营场所)照片(盖章);
5.委托代理人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盖章)。 |
2 |
行政处罚 |
除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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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示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1年,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6个月;2.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3.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4.
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5.
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
1.《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
2.行政处罚决定书;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的证明材料,如当事人被处以罚款的,上传罚没款缴款书;
5.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证明材料,如有上传相关凭证或文书;
6.委托代理人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盖章、个体户由经营者签字)。
7.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黑龙江政务服务网或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官网下载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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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线申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gsxt.hlj.gov.cn或黑龙江政务服务网:www.zwfw.hlj.gov.cn。
(2)线下申请:前往登记机关或管辖机关(市场监管分局)填写纸质材料。 |
3 |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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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年满一年;2.已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3.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4.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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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
2.已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委托代理人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盖章、个体户由经营者签字)。
5.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