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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诚信科 | 发布日期:2023-09-19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大兴安岭地区“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力度,
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我局会同地直各有关单位,
严格以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及地区政策文件内容为依据,编制《大兴安岭地区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3年版)》(附后),现予印发实施。
大兴安岭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023年6月26日
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守信激励措施清单
(2023年版)的说明
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大兴安岭地区“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力度,
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按照《大兴安岭地区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部署安排,大兴安岭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会同地直各有关单位,
严格以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地政策文件内容为依据,编制本清单。
一、本清单所称的守信激励措施,是指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地政策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守信对象实施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二、本清单旨在梳理汇总各行业守信激励措施及其认定主体、激励对象和实施主体。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
省委省政府及地委行署文件另有规定外,各地直单位不得自行调整激励对象或变相减少激励措施。
三、本清单所称的激励措施类别包括五类,分别是:财政费用减免和融资信贷支持类、加大守信主体宣传推介类、
简化程序等便利化服务措施类、实施信用监管,减少检查频次类、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类。
四、除本清单所列守信激励措施外,各县(市、区)地方性法规或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主体守信激励措施有特殊规定的,
应当按照《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更新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五、本清单原则上按年度更新。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地委行署文件对守信激励措施作出新规定新要求的,
从其规定。地方守信激励措施清单的制定和更新要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3年版)(定稿).xlsx